| 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全面清资产、清房产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3-25 14:30:43 | 废止日期 | 公文时效: | |||||
市直各预算单位:
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1〕3号),推进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清资产、清房产、清土地、清人员,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压缩人员经费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查,摸清家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资产、房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准确掌握资产数量和资产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完善权证,做实资产。切实抓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以及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本部门、权证不全不顺的房产权属登记工作,做到权属清晰,账实相符。
二、清查范围
(一)资产清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的全部行政事业性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由每年参与此项工作单位填报)。
(二)房产清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业务用房、居住用房、场馆及拆迁待回迁等房产。
三、工作方法
(一)资产清查方法,市本级各单位需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房产清查方法,市本级各单位需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情况表(附件2),其中,涉及房产的单位需将本单位房产信息详细填报,不涉及房产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空表。
四、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从2021年4月1日开始,至2021年4月15日结束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及单位要应充分认识开展这次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各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纪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对清查工作负总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积极补充完善权证,不得敷衍应付,走过场,对权属不清资产要先报后查追溯源头,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不得相互推诿,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