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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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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乌海市财政局 信息分类: 部门制度
概       述: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6-29 16:25: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16:25:24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乌财预〔2022〕562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全市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预决算公开质量,现印发《乌海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乌海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全市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预决算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21〕44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公开,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的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相关制度,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财政局预算科负责市本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公开、检查和整改,同时督促归口业务科室和区级财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国库科负责市本级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的公开、检查和整改,同时督促归口业务科室和区级财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指导和审核本科室归口管理的市本级部门预决算的公开和检查;绩效管理和监督科负责组织对全市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自治区财政厅和本级检查结果反馈相关业务科室,督促市本级和区级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市资金收付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相关科室上传市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数据和资料,负责市本级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数据和资料上传至市财政局网站公开栏。区级财政部门可参照市财政局分工明确职责。

第七条  部门。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八条  部门所属各单位。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落实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本单位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在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开的前提下,在自治区财政厅预决算公开平台进行公开,保证公开信息一致,切实做到“双公开”,并永久保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公开部门汇总和机关预决算,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时应当编制目录,公开报告和说明文件应为统一格式,并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章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政府预决算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全部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预算应当公开的文字说明。乌海市预算草案报告、对下转移支付情况说明、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说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说明、地方债务公开说明、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乡村振兴管理办法。

政府预算应当公开的表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类)、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款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分项目表、一般公共预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表、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汇总表、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分地区汇总表、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汇总表、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分项目表、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情况表、乡村振兴资金安排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共24张预算表。

第十五条  政府决算应当公开的文字说明。财政决算报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说明、政府性基金决算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说明、关于举借债务情况说明、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政府决算应当公开的表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对下转移支付表、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决算汇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下转移支付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情况表共12张决算表。

第五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预决算支出要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基本支出要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除涉密信息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预决算及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项目绩效目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决算公开工作,无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附说明。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应当公开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各部门、各单位概况(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安排情况说明(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其他公开事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名词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应当公开的表格。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表共12张预算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公开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基本情况(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各部门、各单位决算情况说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政府采购支出情况、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名词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公开的表格。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机构运行信息表共9张决算表。

第六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市财政局制作公开模版,提供区级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我市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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