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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财库8-关于委托银行代缴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税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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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乌海市财政局 信息分类: 财政资金
概       述: 乌财库8-关于委托银行代缴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税款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7-02-28 00: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财库8-关于委托银行代缴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税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00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乌财库〔2017〕8 号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委托银行代缴行政事业单位

统发工资税款的通知

 

市直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建行新华东街支行、滨河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发放工资薪金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2015]44号联)和《乌海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施方案》(乌财[2009]478号)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征收税款,经与人行、税务、代发工资银行等部门共同协商,同意统发工资单位开立专门用于缴纳财政代扣税费相关业务的专用银行账户,并就账户的开立、管理、使用和监管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便于统发工资单位银行代缴税款账户统一管理,集中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市财政局指定建行滨河区支行为市本级统发工资单位横向联网电子扣缴税费业务的经办银行(简称代缴税费银行),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按税务部门发送的扣缴税款指令,从该账户上扣缴统发工资单位申报的应纳税款业务。 

二、市本级统发工资单位依据本通知,统一在建行滨河区支行开立专门用于缴纳财政代扣税费的银行专用账户,并通过此账户办理本单位统发工资财政代扣的税款申报和电子缴库业务。

三、市财政局授权建行滨河区支行,对统发工资单位缴纳税费专户的使用进行监管。未经市财政局允许代缴税费银行不得利用统发工资单位缴纳税费专户,为统发工资单位办理与缴纳财政代扣税费不相关的结算业务。

四、市财政局每月25日前将代扣税款全额拨入建行新华东街支行市财政局统发工资专户,并授权建行新华东街支行按照市财政局提供加盖该账户印鉴的划款清单,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相应款项足额划入各统发工资单位在建行滨河区支行开立的扣缴税费专户,以便税务系统运行横向联网扣税指令从单位横向联网扣税账户上自动扣缴相应的税款。划款当天建行新华东街支行和滨河区支行要进行入账情况核对,非因系统原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特殊等原因,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银行承担

五、统发工资单位和开户银行保证在法定申报税期内,其横向联网扣缴税费账户上的资金专款专用,并能正常结算。如因非财政和银行部门原因导致扣缴税款不成功,延误缴纳税款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统发工资单位承担。

六、税款扣缴成功后,代缴税费银行应及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统发工资单位作为账务处理凭据。如代缴税费银行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代缴税费银行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代缴税费银行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代缴税费银行应予免责,但代缴税费银行事后应出具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凭据作为统发工资单位账务处理凭证。

七、统发工资单位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部门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财政和银行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义务。

八、统发工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和《乌海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门用于统发工资单位缴纳财政代扣税费相关业务的专用银行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允许不得用于本单位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不得将非财政代扣税费资金划入该账户结算;不得擅自将财政划入的代扣税费资金转出挪作他用。

九、统发工资单位和代缴税费银行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采用纸质或电子对账方式时,代缴税费银行对账方式采用银行频率(通用按季度)。在对账截止期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对账单,统发工资单位应及时核对账务,准确无误后在对账回单上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后交还代缴税费银行;存在未达账项或错账的,由统发工资单位主动向代缴税费银行查询,代缴税费银行应积极配合,共同查找原因。统发工资单位应保证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的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代缴税费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统发工资单位自行承担。

十、代缴税费银行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时,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统发工资单位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应主动联系统发工资单位,共同与税务部门协商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或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故障造成的账务差错,财政和银行部门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纠正处理,并负责向统发工资单位解释。

十一、统发工资单位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于3月25日前持开户资料到建行滨河区支行办理开户手续,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市政务大厅市财政局审批办窗口统一审批。2017年3月份市财政局统发工资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将由各单位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4月1日至15日内自行申报缴纳。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开户、纳税等事项造成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责任自负。

十二、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类保险基金待时机成熟时,也将通过上述方式由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届时财政、税务等部门将不再另发通知。

 

附件:开立专用账户所需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3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3份)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份)

6、授权委托书(2份)(模板到开户银行领取)

7、开户申请书(1份)(模板到开户银行领取)

8、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政务大厅财政局审批办出具)

准许开立专户的红头文件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给人行和建行。

携带上述资料到建行滨河区支行办理开户手续(每份资料上都需加盖单位公章,办理业务时需携带公章及财务印章、法人印章等预留印鉴)

联系人:刘文明 3896919 13847330913

赵  斐 3896920   15304733654

 

 

2017年2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乌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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