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
概 述: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4-09-20 11:08: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4〕161号)》,请各单位针对2022—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对照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具体情形(见附件1)进行逐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10日前报送至采购科(市财政局502室),各单位2022-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见附件2。限额以下采购项目请各单位自行核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12日前报送至采购科(市财政局502室)。
根据上级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各单位自查完成后,财政部门将牵头对各单位2022—2023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逐一审查,请各单位按照审查资料清单(见附件3)准备项目资料以备审查,于4月10日前准备完毕。在审查过程中如需其他相关资料,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提供。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对于自查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如实反馈,对审查过程中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文件下载:乌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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