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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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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乌海市财政局 信息分类: 政府采购
概       述: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4-09-20 16:38: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 16:38:08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全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

一、考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1.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2.采购文件编制水平;3.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4.询问、质疑答复情况;5.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二、考评范围及内容

本次考评工作主要针对2024年截至目前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执业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考评工作按照评价与检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建设情况、采购活动开展情况、采购工作效果和职业素质等方面开展。考核内容分为单位内部管理建设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政府采购工作效果、职业素质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1个具体评价内容,并制定了评分标准。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中等≥60分,差<60分。

三、考评工作安排

本次考评工作从2024年9月20日开始至2024年10月20日结束,整个检查为期1个月,分4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9月20日-9月30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小组,向集中采购机构送达考评通知;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对2024年截至目前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电子版),并整理考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备查。

书面审查阶段(10月8日-10月10日):考核评价工作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集中采购机构执业情况。

现场考评阶段(10月11日-10月12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考评工作小组现场开展考核。

处理处罚阶段(10月13日-10月20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考核评价发现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处理或跟踪督促进行整改。各区财政局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作为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汇总全市考评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相关工作及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考评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考评。集中工作力量,全面掌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状态,为我市整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和决策参考。

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考评工作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考评资料。

各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指标体系,熟悉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在与集中采购机构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做出评判。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自觉接受被考评单位的监督。

 

附件:乌海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2024年乌海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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