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督查机制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
| 概 述: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督查机制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6-09 17:52: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乌财购〔2022〕573号
市本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及时支付,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督查机制。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重点督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部分合同资金,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二、督查方式
市财政局将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管功能汇总生成每月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通过微信“政府采购知识培训业务群”发布,提醒各采购预算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支付。
2022年6月9日
文件下载: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督查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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