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财购57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
| 概 述: | 乌财购57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5-12-17 18:29: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乌财购〔2015〕574号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件”)以及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等法规制度规定,现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大的采购项目(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其他的采购项目不再进行现场监督,实行抽查。第二类工程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规范采购代理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不得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单位或内部组成部门,而应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规定的采购项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采购代理机构等内容办理采购事宜,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再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实施。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规定的采购项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内容办理采购事宜,不得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监察部制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采购文件标注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的公开必须合法合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通过规定和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规定和标注含有倾向性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也不能具有倾向性。
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要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经采购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要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28号文件附件5《乌海市政府工程项目交易规程》第三条规定:由招标采购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将各类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等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全部录入上传至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再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13号文件要求,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未经批准,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申报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注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市长批准,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单一来源方式的审批必须先公示无异议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只有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有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公开招标转为非招标方式采购。
五、加强评审专家库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13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评审专家库管理职责(是指建设和使用)交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必须立即清理收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管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2014〕93号)要求,抽取评审专家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备案书》,会同采购单位一名纪检监察人员,与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系统”进行随机抽取,抽取结果三方工作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备案书》签字确认。
六、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答复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通过委托协议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出采购需求、审定采购文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和合同签订等,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或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针对质疑问题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答复书应加盖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七、要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既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程序,又是保证招标效果的法定事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拒签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15年12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乌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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