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第040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人大政协提案 | ||||||
概 述: | 关于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第040号提案答复的函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3-05-17 11:17:0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办理结果:A】
黄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节约财政资金,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运行保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自治区和我市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利用多种途径,不断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范化管理。
一、关于摸清家底,明确责任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每年2-3月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工作,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全面反映本地区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资产总计账面数(净值,下同)295.70亿万元,负债总计账面数54.85亿元,净资产总计账面数240.85亿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通知》(内财资[2019]23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2月开始,市财政局开展了全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填报工作。每月10日前,将上月资产月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将资产管理、决算和报告等业务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的通知》(财办〔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部下发地方应用软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整合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2022年我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融入预算一体化数据迁移工作,二是部门资产配置全面融入预算一体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新增资产要与资产存量挂钩,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严格配置资产。三是本年度开始,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条码化管理,及时将新增固定资产录入形成固定资产卡片,明确标出相关责任人,作为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
二、关于整章建制、规范管理
(一)制度建设方面
在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参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07年10月26日发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出台了《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67号)和《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12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67号)已不能适应我市的资产管理要求,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的《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3〕4号)),自2023年4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现行资产管理的流程、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面
1.资产配置的运行机制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资金配置资产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新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
2.资产出租出借的运行机制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出租、出借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我市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3.资产处置的运行机制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原始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时,由市财政局审批;原始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出售或置换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采取拍卖、挂牌、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处置资产的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三、关于盘活存量、有序处置
一是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局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围绕“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监督工作。二是注重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推行资产进场交易和环保回收制度,涉及变卖转让的房屋、土地、车辆等重点资产统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机构公开竞价交易,报废的电器电子类、家具类资产,交由专业机构统一回收、环保处理,提高处置收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三是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将废旧厂房(公共实训中心)、办公设备等各单位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四是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和转化的各类形式的资产,不断加强资产使用效果与生命周期的精细化管理与科学评判,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助力脱贫攻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确保医疗质量的主要依靠。五是开展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安排,我局拟选择市本级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其及其所属单位等开展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因地制宜盘活资产路径,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和做法,破解国有资产管理难题,以点代面推动各层级资产盘活。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为主体,金融资产管理等国有企业参与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机制。
四、关于加强监督、严格问责方面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都做了严格要求,我市新出台的《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3〕4号),分别单独设立第六章监督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了详细说明,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感谢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乌海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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