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财政衔接资金公开 | ||||||
概 述: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5-04-15 10:30:4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乌财农【2025】1052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5〕174号),现下达你区2025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第二批)(资金明细详见附件)。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农林水”科目,支出列“21305”相应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工作。安排给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10部门转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内财农〔2024〕2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请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内财农〔2022〕379号)等要求,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进度,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补上其他短板弱项,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5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乌海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2025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 合计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
合计 | 2591 | 2529 | 62 |
海勃湾区 | 741 | 734 | 7 |
乌达区 | 1462 | 1457 | 5 |
海南区 | 388 | 338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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