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财政衔接资金公开 | ||||||
概 述: |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4-19 10:08:5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乌财农〔2022〕217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通知》(内财农〔2022〕274号)和《自治区民委<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以及做好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内民委发〔2022〕12号)要求,现下达2022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28万元。其中,海勃湾区13万元,海南区11万元,乌达区4万元。该项目指标收入列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1〕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022年4月18日
文件下载:乌财农217-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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