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预算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财政衔接资金公开 | ||||||
概 述: |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预算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5-26 10:06:2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乌财农〔2021〕213 号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1〕51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不含提前下达部分)以及做好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内民委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437万元。其中:海勃湾区152万元、乌达区133万元、海南区152万元。此款请列2021年 “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05生产发展”。
一、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你区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二、请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021年5月25日
文件下载:乌财农213-关于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预算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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