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4-12-31 09:24:10 | 废止日期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高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并且不得延长有效期”的规定,我局对到期不再延用、已过实效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决定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乌海市财政局关于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财办〔2016〕650号)。
2.《关于乌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财办〔2016〕651号)。
3.《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乌财规〔2019〕173号)。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