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乌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91W/2016-08003 | 发文字号: | 乌财办〔2016〕651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16-12-0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6-12-08 17:19:07 | 废止日期 | 公文时效: | 2016-12-08 |
乌财办〔2016〕651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促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现将《乌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促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乌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评价专家”),是指财政部门聘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价专家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各区财政局可向市级推荐评价专家。
第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专家库。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从市级财政局专家库中抽选评价专家;各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从市级专家库中抽选评价专家。
第二章 评价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对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一定认识,具备较丰富的相关行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应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对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财政管理工作,符合评价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认定为评价专家;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五)无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业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向市财政局申报。申报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如下: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两张,并提供证件照片电子数据一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专利、获奖等);
(五)担任过相关专业评委、评审专家等职务的,提供聘任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评价专家条件的,纳入市级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 评价专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满,市财政局根据评价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情况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价专家工作情况登记和退出机制,适时增补提交申请的评价专家入库,更新评价专家的信息,并对评价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 评价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价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的知晓权;
(二)对被评价部门、项目基本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被评价部门、项目在评价范围内工作情况的问询权;
(四)评价过程中对评价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评的查验权;
(五)对被评价部门、项目及绩效评价工作发表意见、评审评价的表决权;
(六)对被评价部门、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修改建议权;
(七)获得委托方支付相应报酬的收益权;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财物、有价证券和宴请等;
(二)自觉遵守评价工作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披露被评价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业务内容以及绩效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评价方法的选用、评价指标的确定、调查表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评价意见或评价报告,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部门、项目的评价提出回避;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综合考评,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复审,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备通讯方式、单位变动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价专家选用管理
第十二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评价专家,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所评价项目的要求和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价专家或干预评价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评价专家组承担、完成。评价专家组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1名评价专家担任评价专家组组长,组长对评价专家组行为和做出的评价意见负总责。
第十四条 选定评价专家后,由委托方与评价专家签订绩效评价工作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书规定条款履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财政绩效项目的评价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价项目,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被评价方认为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评价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财政部门审定。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财政绩效评价的项目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财政绩效评价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财政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六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库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可以由其他评价专家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评价专家人选,但需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价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和考核制度。
每次评价完毕后,财政部门要对评价专家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以及对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建设性进行考核,并据此确定专家的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组织方应根据评价专家参与评价的工作量,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支付评价专家工作报酬。报酬支付标准要参照相关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评价专家的工作报酬在提交评价报告后支付。
第五章 评价专家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评价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解聘;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一)擅自披露、泄露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给财政部门或评价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评价专家身份,向评价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一年内累计3次参加评价工作迟到或早退,以及一年内累计3次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缺席的;
(四)履行评价工作责任与义务不力,在评价专家库动态管理中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下载:关于乌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财办651).pdf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