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91W/2019-08002 | 发文字号: | 乌财规〔2019〕173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19-05-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9-05-16 17:21:20 | 废止日期 | 公文时效: | 2019-05-13 |
乌财规〔2019〕173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保障市内中短途等各类公务出行需要,根据《乌海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乌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财行[2018]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市区到市所辖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市区指海勃湾区,市所辖区包括乌达区、海南区。
三、 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按包干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补助费。包干标准为:从市区到市所辖区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往返费用)60元。
出差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安全、经济的交通工具。如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则不再领取相应的城市间交通补助费。
四、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当日往返出差时间4小时及4小时以上给予伙食补助50元;当日往返出差时间小于4小时的不予补助。
五、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按相关规定研究同意,当日不往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规定,仍按乌海市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执行,没有发生夜间住宿费的不执行此条规定。
六、城市间交通费管理方式和补助标准根据市所辖区交通状况改善和有关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七、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
八、 各区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本补充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