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会〔2020〕80号
各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和财政厅的通知要求,督促本地区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統”进行年度备案。
二、扎实推进“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
各区财政局要与当地政务服务局进行沟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各地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区财政局要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題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2020年8月8日前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电话:2029259
乌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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