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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单位报账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乌财国库〔2013〕3号

乌海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单位报账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各代理记账单位与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的衔接工作,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障代理记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公益性企业纳入市国库集中支付局代理记账的通知》(乌财办发〔2013〕49号)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代理记账单位报账员工作规则。

   代理记账单位报账员由代理记账单位填制《国库集中支付局报账员及预留国库集中支付局印鉴备案卡》,并报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案,报账员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财务报账业务。

   一、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对其负责。

   二、审核查询税务发票真伪,并在报销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发票单上签章。

   三、审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四、审核本单位职工报销项目是否符合《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务卡支出结算的通知》(乌财办发〔2013〕68号)文件要求。

   五、审核单位固定资产采购,基本建设支出是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六、审核本单位财务支出是否按照《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09〕35号)文件要求办理。

   七、对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和粘贴,并核清和标明凭证的张数。

   八、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章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的规定。

   九、填制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凭证,传递至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对应业务部。

   十、负责本单位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网银代发数据的填报及代发电子数据病毒防范工作。

   十一、定期与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核对预算指标及拨款情况。

   十二、负责与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支付局业务部,资金管理科和市建行滨河区支行相关结算单据的传递工作。

   十三、本规则自2013年4月7日起执行。

   十四、本规则由市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解释。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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