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农〔2022〕992号
各区财政局、农牧水务局:
为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农牧局
2022年11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下称奶业振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奶业振兴资金是指依据国家《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农牧发〔2018〕18号)、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及自治区政府要求,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构成,用于支持自治区奶业振兴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奶业振兴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奶业振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并会同农牧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厅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意见,按职责分工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奶业振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饲草料收储、高产优质苜蓿生产、种公牛培育、良种奶牛引进、性控冻精使用、中小奶畜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升级、传统奶制品加工、跨盟市生鲜乳调运等补贴。
第六条 奶业振兴资金支持对象为自治区境内备案登记的农牧业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奶畜养殖场户、传统奶制品加工厂、种养殖户以及设立奶业研究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跨盟市生鲜乳调出地等。
第七条 奶畜养殖场户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青贮饲草料自治区财政每吨补贴30元。收储青干草(苜蓿、燕麦)自治区财政每吨补贴120元。
第八条 对集中连片种植苜蓿等优质饲草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加工条件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以及奶牛养殖企业(合作社),按照每亩中央财政补贴60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提升苜蓿生产水平。
第九条 对具有奶牛或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评价达标的育种企业,具体补助奖励政策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和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奶牛养殖场户、奶牛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自治区财政补贴3000元。
第十一条 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
第十二条 对提升改造存栏50—800头中小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每个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中央财政补贴3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18万元。自治区和盟市可根据奶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存栏规模标准。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第十三条 对传统奶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项目自治区每个平均补贴3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存储设备、冷链运输、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第十四条 对跨盟市生鲜乳调运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200元/吨。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自治区按照后补助的方式分配资金,根据验收结果应补尽补,其中中小奶畜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升级、传统奶制品加工补贴数量控制在任务量范围之内。自治区将资金分配下达到盟市,盟市将资金下达到旗县(区),旗县(区)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奶业振兴资金坚持任务、资金、目标、审批、验收“五到盟市”。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联合部署各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盟市要建立项目库并进行项目储备,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当年项目当年落地实施。
第十八条 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将相关资金计划、任务清单、绩效目标,逐一落实到项目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九条 旗县(区)农牧、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报盟市农牧、财政部门;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对旗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核实、汇总相关数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验收,将审核意见和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照“谁立项、谁审批、谁验收、谁公示”的原则,由盟市或旗县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逐级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业振兴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价抽查,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任务落实并开展绩效自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盟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享受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未整改合格的主体,不得申报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小奶畜养殖场设施装备改造升级、传统奶制品加工项目的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底,其他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乌海市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财农[2022]99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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