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监督评议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财政领域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真正做到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权责事项,现就公布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范围

企业认为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行政监督检查方面

1.针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等问题。

2.针对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刻意制造检查机会频繁入企现场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统筹协调,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企业频繁多头执法开展各类检查;是否存在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是否存在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等问题。

3.针对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检查违反国务院“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问题。具体内容:检查主体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或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刻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任性处罚企业,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下达检查指标,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等。

4.针对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程序不严格、执法标准不一致;是否存在涉企检查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等问题。具体内容:未出示执法证件或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少于法定人数;入企未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检查结束后,不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

5.针对“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专项检查不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未经评估、未制定计划、未经批准;是否存在“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等问题。

(二)行政处罚方面

6.针对对企业处罚法律适用不准确。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法律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等问题。

7.针对自由裁量权滥用。主要监督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的柔性执法措施;是否存在未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无相关证据,凭主观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作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等问题。

8.针对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主要监督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是否存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是否存在办案超90天办案期限而未履行申请延期手续;是否存在送达程序不规范;是否存在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等问题。

9.针对过渡执法、粗暴执法。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对企业作出影响重大处罚决定前,未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无合理事实证据,直接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顶格处罚。

10.针对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是否存在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是否存在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等问题。

(三)违规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

11.是否存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等问题。

1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问题。

13.是否存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四新”经济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问题。

14.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等问题。

15.是否存在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整顿等问题。

二、投诉举报渠道

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提供投诉举报范围内的问题线索。

1.电话举报:请拨打0473-2087237;

2.网络举报:发送至电子邮箱whsczjfzk@163.com;

3.信函举报: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创业路4号乌海市财政局512室(法制科收);

4.现场举报:到财政局法制科进行现场举报。

三、投诉举报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1:30

            下午16:00-17:30

四、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1.财政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将及时进行登记、调查和处理;

2.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反馈处理结果;

3.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将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五、监督投诉举报须知

(一)受理范围主要为财政部门涉及本公告明确的“27个是否”的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对于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提倡实名举报并预留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们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公告。

 

乌海市财政局

2025年5月6日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