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人民政府、乌海市直属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13号)精神。明确财会监督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要求,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突出“零容忍”打击财会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此方案。现将《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送交乌海市财政局611室,逾期未复,视同无异议。
联 系 人:麻鑫
联系方式:0473-2028617 18204737847
附件:《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乌海市直属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13号)要求,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突出财会监督政治属性,按照现行的管理职能职责划分,加快构建以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市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切实维护财经秩序,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有力保障,以实干实效展现责任和担当。
二、突出财会监督工作重点
1.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聚焦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紧盯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为推进内蒙古现代化建设添彩。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地见效。
2.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财政、金融、粮食、能源资源和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乡村振兴等领域突出问题,以及营商环境、国资国企、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多发、高发、易发问题,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日常违法违规行为(详见附件),联动开展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整饬财经纪律,规范权力运行。
3.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以预算绩效管理为中心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快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内部控制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的日常监督。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
5.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等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职业规则和会计政策的行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规范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三、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6.强化财会监督工作协同。在市委市政府监督贯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完善财政、税务、纪检、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统计等间财会监督协同机制,定期会商重要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等事项,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协同监督事项清单和对象清单,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强化协同配合、一体推进工作。
7.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情况通报本级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督主体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金融监管主体间的对接沟通。对其他监督主体征询专业意见、提供资料数据等需求,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及时提供。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严肃处理财会监督投诉举报案件。
8.健全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完善情况通报、会商合作、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研究办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建议;对在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其他监督主体知情和掌握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对其他监督主体移送的财会监督有关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财会监督主体要及时办理并反馈。
9.加强监督成果共享运用。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加强问题处理结果共享、及时分析运用,提高监督质效;对其他监督主体发现并反馈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不严等问题,要持续跟踪监督,确保问题整改见底到位。要认真研究分析各类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及时堵塞制度漏洞。
10.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财会监督信息渠道,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将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年度财会监督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夯实财会监督基础支撑
11.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规程及结果运用、考核管理、人才库管理、投诉举报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提高财会监督规范化水平。健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监督规定、行业执业规范,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增强执行效果。
12.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要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和执法人员库,积极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提升财会监督队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13.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依托全国各类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各类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进财会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建立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推动我市内控信息化与预算一体化平台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督质效。
五、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统筹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推动财会监督各项任务落实。
15.严格考核评价。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考评办法,对财会监督制度执行、任务落实、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建设等进行量化考评,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效落实。
16.严明纪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财会监督工作,及时向财会监督主体提供所需材料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绝、阻挠、拖延财会监督工作开展,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17.强化结果应用。加大对财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将财会监督结果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信用评价等挂钩,对问题整改责任不落实甚至虚假整改的,及时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完善财会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监管平台等进行公开曝光,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18.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强化财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加强财会监督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氛围。
附件:中央、自治区和乌海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日常违规违法行为清单。
附件 | |||||
中央、自治区和乌海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日常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规则分类 | 规则名称 | 规则描述 | 规则依据 | 科室 |
1 | 指标管理方面 | 财政部门资金超过30日未分配下达 | 1.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2.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后未在30日内分配下达。3.资金下达后未按要求及时在外网公开。4.下达指标文件时未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第四条第七款(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
各业务科室 |
2 |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直达资金超过30日未分配下达 | 1.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直达资金后未在30日内分配下达。2.资金下达后未按要求及时在外网公开。3.下达指标文件时未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第二条第(二)款“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指标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在30日内将上级财政下达的直达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 各业务科室 | |
3 | 预算资金 安排方面 |
未按规定安排资金 | 1.未通过事前绩效评估,违规设立专项资金并安排资金;2.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其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违规设立专项资金并安排资金;3.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取消,继续安排资金;4.对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取消或者调整,继续安排资金;5.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未按规定取消,继续安排资金,或未按规定实行退坡政策,减少资金安排;6.对专项资金超规定时限未下达,或者年终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未按规定压减专项资金安排或调整;7.对属于国家、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专项资金,违规要求盟市、旗县配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有关规定。 | 各业务科室 |
4 | 支出管理方面 (通用规则类) |
疑似违规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 资金支出用途含“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展览馆”“纪念馆”“干休所”“招待所”“展览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景观”“活动中心”“会议中心”“国宾馆”“迎宾馆”等字样。 | 中央有关规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等。 | 各业务科室 |
5 | 疑似违规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等 | 资金支出用途含“偿还”“本金”“利息”“弥补”“平衡”“债券”“债务”“缺口”等字样。 | 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 各业务科室 | |
6 | 疑似违规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收款人名称中含“城市建设投资、城建投资、城建开发、城市建设开发、城建资产经营、城市建设资产经营”等字样。 | 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 各业务科室 | |
7 | 支出管理方面 (通用规则类) |
疑似通过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以拨作支 | 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单位发起资金支付时,系统自动比对资金支付收款人账户是否是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中审核备案的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等,如果是,初步判定资金支付违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第十五条(十六)款“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 国库科 |
8 | 疑似违规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以及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出用途含“偿还”“本金”“利息”“弥补”“平衡”“债券”“债务”“缺口”“住房开发”“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提取”“工作经费”“管理经费”等字样。 支出用途中包含“棚户区”“棚户”且包含“配套”字样。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第六条“(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
经建科 | |
9 | 疑似违规将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 1.部门经济分类科目为“30229”(福利费)。 2.部门经济分类科目为“30226”(劳务费)且收款人账户名称四个字(含)以下。用途可包含“培训”“专家”“学习”字样。 3.收款人账户名称含“工资”“代发”“代管”。部门经济分类科目为“30308”(助学金)除外。 4.用途包含“休养”“疗养”“保育”“保教”“利息”“滞纳”“罚款”“慰问”“代课”“在编”“补贴”“补助”“平衡”“债”“利息”“投资”等字样。部门经济分类科目为“30308”(助学金)“30211”(差旅费)“30216”(培训费)“30213”(维修护费)“30216”(培训费)“30207”(邮电费)“30214”(租赁费)的除外。 5.用途包含“幼儿”“学前”“高中”等字样。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 教育科 | |
10 | 支出管理方面 (专项资金类) |
疑似违规将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 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摘要含“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离退休费”“偿还”“债务”“利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字样。 | 《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第十六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 科技科 |
11 | 支出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类) | 疑似违规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用途含“工作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设施维修改造”等字样。 |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 社保科 |
12 | 疑似违规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 |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用途含“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交通工具”“车辆”“工资”“津贴”“三公”“公务车”“公务招待”“惠普金融”“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设备”“会议费”“报刊”“书籍”“走访慰问”“住宿”“会议”“餐饮”等字样。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第二章第十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
社保科 | |
13 | 疑似违规拨付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名称中可含“社保”“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字样。 | 《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2号)第五条“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社保科 | |
14 | 疑似违规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禁止支出范围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出用途中含“基本建设”“住房品质”“居住环境”“因灾倒损”“基础设施”“工作经费”“差旅费”“住宿费”“管理费”等字样。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42号)第五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 经建科 | |
15 | 支出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类) | 疑似违规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等 | 根据支出的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和项目类别,有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车辆费用、贷款本息等支出。如支出用途含“水电费”“通讯费”“网费”“债”“车补”“津贴”“公车”“公务用车”“租车”“办公费”“工作经费”“公用经费”“办公楼”“会议楼”“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装修”“绩效”“奖金”“出差”“会议”“油费”、“交通”“偿还”“餐费”等字样。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第一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持,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 农牧科 |
16 | 疑似中介机构代理申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用途含“代理”“中介”等字样。 | 《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第三部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 农牧科 | |
17 | 疑似违规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等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摘要含“水电费”“通讯费”“网费”“车补”“津贴”“公车”“公务用车”“租车”“办公费”“工作经费”“公用经费”“办公楼”“会议楼”“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装修”“绩效”“奖金”“平衡预算”“偿还”“弥补”“亏损”“债务”“利息”等字样。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第八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 农牧科 | |
18 | 疑似违规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 | 自治区、盟市两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用途中包含“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监理”“项目验收”等字样。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 农牧科 | |
19 | 疑似中介机构代理申报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用途含“代理”“中介”等字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财农〔2022〕65号)第三部分“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 农牧科 | |
20 | 支出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类) | 疑似违规将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用途含“办公楼”“会议楼”“礼堂”“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招待所”“职工住宅”“征地”“移民”“景观”“工作经费”“运转经费”“基本支出”“餐费”“奖金”“津贴”“福利补助”“车辆”“手机”“电话”“对讲机”“通讯设备”等字样。 |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 农牧科 |
21 | 疑似违规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等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 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内容摘要含“水电费”“通讯费”“网费”“车补”“津贴”“公车”“公务用车”“租车”“办公费”“工作经费”“公用经费”“办公楼”“会议楼”“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装修”“绩效”“奖金”“平衡预算”“偿还”“弥补”“亏损”“债务”“利息”等字样。 | 《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第十一条地方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六)其他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
预算科 | |
22 | 违规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年龄、技能、人力成本、施工进度等因素制约,部分旗县、乡镇农民很难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政府大包大揽,土地承包经营者无法参与其中的现象,群众筹款意愿不强,筹资投劳部分很难落实到位。2.已确定为“先建后补”的项目,未在上级规划已经明确的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内实施。3.将地类属性有争议、耕地权属有纠纷、原项目建设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地块纳入“先建后补”项目。4.将超范围和超标准建设的项目纳入“先建后补”项目。5.将未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进行备案。6.未落实以工代赈措施,中标企业未拿出10%以上技术含量低的工程实施以工代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号)第一项支持实际耕种土地的经营主体全过程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3〕1032号)一、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及主体;二、严格执行选址标准和条件;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和标准;五、严格落实筹资投劳和验收等。 | 农牧科 | |
23 | 违规使用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 | 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 经贸 | |
24 | 支出管理方面 (专项资金类) |
违规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 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直属垦区、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 农牧科 |
25 | 违规使用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 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日常运转类支出,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日常运转类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 科技科 | |
26 | 违规使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 1.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创业担保贷款清算、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申报材料报送超时限。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超期限。 |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0〕3号)第十二条“(二)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旗县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四)盟市财政部门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拔付到盟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和旗县财政部门。(五)旗县财政部门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本级融资担保公司”。《财政部关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第十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地方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各盟市报送相关材料时间为每年2月28日前,自治区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时间为3月31日前”。 | 金融科 | |
27 | 违规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 1.未及时足额向承保机构拨付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通过篡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虚增实际种植面积等方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第四十五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第四十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 金融科 | |
28 | 支出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类) |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 | 1.专项资金多头管理。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为两个,未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与整合不到位。2.资金主管部门未建立项目库,缺少项目储备,评审时间较长。对项目审核把关不严,缺乏规范、严格的实地核查机制,为虚假申报获益留下空间。3.部分专项资金在申报条件、范围、内容、要求等方面存在相互重叠交叉或主要条件相近等政策漏洞。 |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20〕1号)第七条“当年已获得其他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 资产科 |
29 | 违规使用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中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 |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未专款专用,存在随意调整,挤占、截留或挪用等违规行为。 |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2号)“第十五条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4号)“第十五条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0号)“第十五条整治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整治资金支出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分配、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 资环科 | |
30 | 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 | 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项目建设中存在“理解不到位、领导不重视、部门不履职、方案不系统、工程质量差、建设进度慢”等问题。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4号)第十四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对发现的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视情况扣减、收回补助资金”。 | 经建科 | |
31 | 支出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类) | 违规使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 1.违规列支退休职工慰问品费、临时雇用人员劳务费、“三八”妇女节活动纪念品、代课教师工资、支付以前年度班主任费和教师绩效以及支付雇佣人员意外保险费等。2.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不及时,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学生发放以及应享受未享受的问题。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第四条“(三)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自治区试点地区,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第十四条:“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 教育科 |
32 | 违规使用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等级认定不精准。2.学生资助应补助未补助。3.未及时发放补助。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第七条:“中职学生资助主要用于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第八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主要用于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 教育科 | |
33 | 违规使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 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1〕29号)第五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 教育科 | |
34 | 支出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类) | 违规使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资金 | 1.用于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2.用于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第四条3.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三条:“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 教育科 |
35 | 违规使用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 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请客送礼、旅游观光、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平衡预算、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5〕13号)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请客送礼、旅游观光、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平衡预算、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 | 教育科 | |
36 | 违规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 1.使用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学生食堂改扩建工程款。2.使用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人员费用时,先拨至学校实有资金账户,再向相关人员发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5号)第十二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 教育科 | |
37 | 违规使用双一流建设和特色发展引导资金 | 1.未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2.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等支出,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 内蒙古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建设国内 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8〕21号)第八条规定“直属本科高校根据统筹推进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校国内和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及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引导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 教育科 | |
38 | 支出管理方面(专项资金类) | 违规使用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 | 1.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2.未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三)强化资金管理中自治区财政要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实行“专户专管、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 教育科 |
39 | 项目实施方面 | 项目谋划质量不高 | 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同质性较强,资金使用“小散乱”,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重点任务不符;前期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开工建设,影响施工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 | 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 各业务科室 |
40 | 项目实施程序不规范 | 存在违规招投标、程序倒置、资料不全、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 各业务科室 | ||
41 | 项目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 利益联结内容设定笼统,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落实成效考核不严格。 | 各业务科室、绩效科 | ||
42 | 擅自调整变更项目 | 未按规定入库或随意调整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未履行报备或审批程序。 | 各业务科室 | ||
43 | 项目资金拨付不符合规定 | 推迟验收和评审、增加非要件材料等手段少拨付或不拨付资金;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情况。 | 各业务科室 | ||
44 | 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不到位 | 存在项目闲置、低效运行、收益金无法收回等问题。 | 各业务科室 | ||
45 | 绩效考评方面 | 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 | 下达资金时设定绩效目标不科学合理,具体指标的规范性、约束性不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三十二条、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五十七条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第十条和十三条,以及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
各业务科室、绩效科 |
46 | 绩效目标日常监管不到位 |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落实日常监管机制不健全,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有关问题。 | 各业务科室、绩效科 | ||
47 | 绩效工作落实不到位 | 未编制绩效目标,未实施绩效监控,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 各业务科室、绩效科 | ||
48 | 绩效结果运用不充分 | 在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退出时,未充分考虑绩效评估评价结果,评估评价结果未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 各业务科室、绩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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