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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7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特此公告。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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