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 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91w/2026-01804 | 发文字号: | 乌财办〔2016〕650号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16-12-0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6-12-08 17:28:37 | 废止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乌财办〔2016〕650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现将《乌海市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6年12月8日
附件1
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
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乌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将被评价事项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由其独立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的中期评价;
(三)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评价结果应用的后期评价。
第四条 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或登记,具有向委托方提供绩效评价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五条 第三方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质原则。第三方及其人员应具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从业资格和能力;
(二)信誉原则。第三方及其人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
(三)公开原则。评价组织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价机构;
(四)实绩原则。注重考核第三方以往执业成绩。
第六条 财政部门建立全市绩效评价第三方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从绩效评价第三方库中抽选第三方,也可以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绩效评价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纳入第三方库管理的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对第三方进行绩效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第三方准入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八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程序,认定申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获得资格的机构纳入我市第三方库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三方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委托方可将评价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承担。
全部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研发、评价数据采集、问卷设计及调查、评价标准制订、实施评价、撰写并提交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承担,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部分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第三方承担,评价组织方同时要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方根据评价对象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类别,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需求,确定对评价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在第三方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承担绩效评价工作;如在第三方库中没有满足评价工作要求的第三方,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在第三方库外确定承接主体,同时将承接主体纳入第三方库管理。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确定后,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任务量较大的绩效评价任务,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方联合承担绩效评价工作。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承接任务。
第十三条 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着中立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绩效评工作,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任务;
(二)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部门、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并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形成评价基本结论;
第十四条 第三方履行义务
(一)在评价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督管理,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受托评价项目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必须单独建档,在评价期间妥善保管,非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保管应按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价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按规定移交委托方归档管理;
(三)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评价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四)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价部门、项目或相关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觉回避;
第四章 委托费用
第十五条 委托方根据双方签订的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价费用。评价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方可向第三方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待第三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视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支付余额部分评价费用。
第三方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十七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用档次标准,按照不同档次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绩效评价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系数)(计费办法详见附件2)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第三方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日和人数,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第三方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税费及其它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对有特殊情况的评价项目,评价费用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方与第三方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未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或者有违反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拒付委托评价费用。
第五章 工作考评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业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三方评价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对第三方的动态管理记录计入第三方库。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第三方,在选择确定承担下一次第三方评价工作机构时,予以优先考虑;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三方,自动退出全市第三方库。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在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直接退出第三方库,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出具的评价意见未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二)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三)未按委托协议规定时间完成绩效评价工作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财政部门或委托方提出的;
(五)擅自转包、分包所中标绩效评价任务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对外泄露被评价对象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七)与被评价单位串通舞弊的;
(八)利用评价工作从被评价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隐瞒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方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质量和风险控制,是指在项目评价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准确,降低或避免评价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严格第三方考核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建立稳定的第三方评价队伍。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方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认真核实项目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对项目情况全面审核。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签证评价事宜,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价复核制度,每个评价人员对自己评价的记录应当认真复核;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评价记录认真复核;项目负责人对各专业评价结果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价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的详细情况,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廉政规定,不得泄露任何项目及评价的有关信息,不得提出与项目评价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收受礼金;不得借评价之机承揽业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评价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评价结论复核,及时纠正问题,出具最终评价报告,确保评价结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做好评价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评价结束后,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项目评价资料分别整理成册,移交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
2.委托第三方付费计算办法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