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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 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91w/2026-01804 发文字号: 乌财办〔2016〕650号
发文机构: 市财政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2-08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12-08 17:28:37 废止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 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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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财办〔2016〕650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现将《乌海市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16年12月8日

  附件1

  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

  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乌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将被评价事项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由其独立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运行过程的中期评价;

  (三)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评价结果应用的后期评价。

  第四条  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或登记,具有向委托方提供绩效评价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五条  第三方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质原则。第三方及其人员应具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从业资格和能力;

  (二)信誉原则。第三方及其人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

  (三)公开原则。评价组织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价机构;

  (四)实绩原则。注重考核第三方以往执业成绩。

  第六条  财政部门建立全市绩效评价第三方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从绩效评价第三方库中抽选第三方,也可以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绩效评价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纳入第三方库管理的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对第三方进行绩效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第三方准入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八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程序,认定申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获得资格的机构纳入我市第三方库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三方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委托方可将评价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承担。

  全部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研发、评价数据采集、问卷设计及调查、评价标准制订、实施评价、撰写并提交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承担,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部分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第三方承担,评价组织方同时要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方根据评价对象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类别,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需求,确定对评价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在第三方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承担绩效评价工作;如在第三方库中没有满足评价工作要求的第三方,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在第三方库外确定承接主体,同时将承接主体纳入第三方库管理。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确定后,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任务量较大的绩效评价任务,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方联合承担绩效评价工作。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承接任务。

  第十三条  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着中立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绩效评工作,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任务;

  (二)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部门、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并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形成评价基本结论;

  • 撰写评价报告。第三方要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科学。评价报告经评价负责人和第三方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
  • 财政部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再评审。评价机构根据审核或再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完善,按统一格式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包括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第三方履行义务

  (一)在评价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督管理,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受托评价项目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必须单独建档,在评价期间妥善保管,非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保管应按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价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按规定移交委托方归档管理;

  (三)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评价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四)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价部门、项目或相关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觉回避;

  第四章  委托费用

  第十五条 委托方根据双方签订的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价费用。评价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方可向第三方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待第三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视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支付余额部分评价费用。

  第三方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十七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用档次标准,按照不同档次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绩效评价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系数)(计费办法详见附件2)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第三方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日和人数,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第三方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税费及其它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对有特殊情况的评价项目,评价费用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方与第三方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未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或者有违反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拒付委托评价费用。

  第五章  工作考评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业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三方评价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对第三方的动态管理记录计入第三方库。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第三方,在选择确定承担下一次第三方评价工作机构时,予以优先考虑;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三方,自动退出全市第三方库。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在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直接退出第三方库,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出具的评价意见未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二)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三)未按委托协议规定时间完成绩效评价工作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财政部门或委托方提出的;

  (五)擅自转包、分包所中标绩效评价任务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对外泄露被评价对象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七)与被评价单位串通舞弊的;

  (八)利用评价工作从被评价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隐瞒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三方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质量和风险控制,是指在项目评价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准确,降低或避免评价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严格第三方考核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建立稳定的第三方评价队伍。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方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认真核实项目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对项目情况全面审核。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签证评价事宜,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价复核制度,每个评价人员对自己评价的记录应当认真复核;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评价记录认真复核;项目负责人对各专业评价结果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价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的详细情况,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廉政规定,不得泄露任何项目及评价的有关信息,不得提出与项目评价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收受礼金;不得借评价之机承揽业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评价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评价结论复核,及时纠正问题,出具最终评价报告,确保评价结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做好评价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评价结束后,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项目评价资料分别整理成册,移交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

             2.委托第三方付费计算办法

  文件下载:2.关于乌海市第三方参与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财办650).doc

                         附件1-2.docx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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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