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购〔2025〕121号
各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规要求,破除政府采购领域隐性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地区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非招标)类政府采购项目,均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涉密、紧急采购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文件内容基本完备后、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前,必须完成公平竞争审查;采购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开展审查。
1. 采购人: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需对拟发布的采购文件逐条款开展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留存。可结合实际咨询专家、法律顾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时,协助开展审查工作,对采购文件合规性进行核查,与采购人共同落实审查责任。
3. 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查工作的召集、指导与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重大项目可由采购人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召集多部门联合审查。
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负面清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严禁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形:
1. 地域歧视类:是否限定本地注册、本地业绩奖项、本地社保纳税,或对外地供应商设置歧视性门槛。
2. 主体差别类:是否按所有制、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区别对待,是否存在民营与国企、内资与外资不平等待遇。
3. 资质门槛类:是否设置超出履约需求的资质等级、规模年限、注册资本等要求,是否附加与项目无关的业绩、奖项条件。
4. 评审规则类:评审因素是否与采购需求匹配,分值设置是否失衡,是否将资格条件违规作为评审因素。
5. 程序信息类:是否存在公示期不足、强制现场报名、信息公开不完整等问题。
1. 自查填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内部自查,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明确“符合/不符合”审查结论。
2. 整改归档:审查合格的,将审查表与采购文件一并归档;不合格的,须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审查,直至符合标准方可公告。
3. 资料报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前,须将《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报送至财政部门采购监管科,作为项目档案附件永久保存。
1. 全程监管:财政部门将审查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重点。
2. 违规追责:对未开展审查、审查不合格即发布公告,或故意设置隐性壁垒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垄断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 长效建设: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与流程,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提升审查质量,确保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
乌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0日
文件下载: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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