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8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三区财政局:

按照《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常态化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通知》(乌财购〔2022823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专项自查工作,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阉、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区财政局需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附件:2024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自查自纠表.xlsx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