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围绕“五个融入”进一步深化“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12个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内财农〔2025〕813号)要求,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乌海市财政局会同乌海市民政局、乌海市农牧局、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海市人社局、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乌海市住建局、乌海市交通运输局、乌海市自然资源局8个部门共同全面梳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让人民群众明白“干什么有补贴、如何领到补贴、领取补贴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切身感受党的关怀和温暖,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现公布如下: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版).xls
乌海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6日
乌海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发布版) | |||||||||
序号 | “一卡通”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制定主体 |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 补贴范围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名称 | 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
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0号)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旗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3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 0473-8992060 |
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0号)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旗县 |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3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 全市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 0473-8992060 | |
3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1〕46号) | 旗县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市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4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旗县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海南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5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92号 2016年12月30日) | 旗县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市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6 | 临时救助金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政发[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定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乌海市民政局 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乌民发〔2018〕147号) | 旗县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全市 | 达到条件后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7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92号 2016年12月30日) | 旗县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市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8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 旗县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海南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9 |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号) | 旗县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乌达区、海南区 | 按月发放 |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 0473-8992056 | |
10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 旗县 |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海勃湾区 | 按季度发放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11 |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 | 自治区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市 | 按月发放 |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 0473-8992056 | |
1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乌海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4〕51号) | 自治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 全市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 0473-8992060 | |
1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乌海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4〕51号) | 自治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 全市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 0473-8992060 | |
14 | 高龄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4]3号)关于印发《乌海市规范为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自治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全市 | 按季度发放 |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 0473-8992056 | |
15 |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25〕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24〕11号) | 自治区 | 入住符合要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全市 | 按年发放 |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 0473-8992056 | |
16 |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 自治区 |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 全市 | 按年发放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
1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字〔2025〕11号) 《乌海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 旗县 |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全市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农牧局 | 产业发展和耕地保护科 | 0473-8992167 |
18 | 耕地轮作补贴 |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302号)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 《乌海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乌海市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字〔2024〕34号) 《2024年乌海市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 | 旗县 | 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全市 | 按年发放 | 农业农田科 | 0473-8992157 | |
19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2024年乌海市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乌农字〔2024〕46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玉米种植者 | 全市 | 按年发放 | 农业农田科 | 0473-8992157 | |
20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2024年乌海市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乌农字〔2024〕46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大豆种植者 | 全市 | 按年发放 | 农业农田科 | 0473-8992157 | |
21 | 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旗县 | 合法耕地上的马铃薯种植者 | 海勃湾区、海南区 | 按年发放 | 农业农田科 | 0473-8992157 | |
22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自治区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全市 | 达到条件后 | 乌海市农业发展中心 | 0473-2889299 | |
23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 自治区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海勃湾区、海南区 | 达到条件后 | 乌海市农业发展中心 | 0473-2889299 | |
24 | 粮改饲补贴 |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乌海市农牧局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乌海市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农字〔2023〕50号) 《2023年乌海市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 | 自治区 | 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 全市 | 达到条件后 | 畜牧兽医科 | 0473-8992161 | |
25 | 设施农业奖励及贷款贴息补助 |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农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 | 自治区 |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在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并通过验收,且注册登记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从事设施农业产生和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主要针对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及烘干等方面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并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重点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户所必须得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 海勃湾区 | 按年发放 | 农业农田科 | 0473-8992157 | |
26 | “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 自治区 | 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 海勃湾区、海南区 | 按年发放 | 帮扶科 | 0473-8992162 | |
27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2011)27号) | 自治区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 全市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卫健委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3-8992272 |
28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2025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卫发〔2025〕89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371 号) 乌海市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乌财社【2025】331号) | 中央 |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 | 全市 | 达到条件后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3-8992291 | |
29 | 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在自治区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内卫办发(2010)5号) 《乌海市基本药物全额保障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卫药政字【2025】41号) 乌海市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乌财社【2025】331号) | 中央 |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 全市 | 达到条件后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3-8992291 | |
30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的通知>(乌卫计家庭发〔2016〕24号) | 旗县 |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细化制定。 | 全市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3-8992272 | |
3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81号) | 中央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全市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3-8992272 | |
32 |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乌人口计生发(2010)14号) 《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乌海市农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卫发〔2023〕115号) | 中央 |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全市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3-8992272 | |
33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乌海市财政局 农牧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乌财农〔2022〕240号) 《乌海市海南区财政局 农牧水务局 自然资源海南分局关于印发海南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海南财发〔2022〕115号) | 旗县 |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 海勃湾区、海南区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 资源科 | 0473-6992086 |
34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 中央 | 在我市常住的、经认定(审验)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后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 全市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人社局 | 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 0473-3158057 |
35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 中央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 全市 | 按年发放 |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 0473-3158016 | |
36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央 |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 | 全市 | 达到条件后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37 | 伤残定期抚恤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37号) | 中央 |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38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37号) | 中央 |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39 |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37号) | 中央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度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40 |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37号) | 中央 | 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41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17号) | 中央 | 残疾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全市 | 达到条件后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42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37号) | 中央 |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43 | “三属”生活定期抚恤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37号) | 中央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44 | 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4〕37号) | 中央 | 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 | 全市 | 按月发放 |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73-3953310 | |
45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54号) 《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9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0】30号) | 旗县 |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 | 全市 | 按季度发放 | 乌海市住建局 | 保障科 | 海勃湾区:0473-2059565 乌达区:0473-3023729 海南区:0473-4021115 |
46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4〕34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村〔2025〕48号) | 自治区 | 经住建部门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后,鉴定等级为C级和D级房屋且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脱贫户(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为准)。改造对象需在我区农区范围内有唯一住房,且为非闲置居住用房。 | 海勃湾区、海南区 | 达到条件后 | 村镇科 | 0473-6987763 | |
47 | “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 自治区 | 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海南区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 运输服务科 | 0473-2052032 |
48 | 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全市 | 按年发放 | 乌海市发改委 | 农牧科 | 0473-8991912 |
4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库区移民扶持资金发放方案》 | 自治区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乌达区 | 按年发放 | |||
50 | 城市困难群众阶梯电价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 自治区 |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 海勃湾区 | 按季度发放 | 乌海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科 | 0473-899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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