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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作者:财政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发布版)
序号 “一卡通”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标准 制定主体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补贴范围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业务处室名称 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旗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全区 按月发放 民政厅 儿童福利处 0471-6610384
2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 旗县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全区 按月发放 儿童福利处 0471-6610384
3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旗县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全区 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863
4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旗县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全区 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863
5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旗县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全区 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029
6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旗县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全区 按月发放 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029
7 临时救助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旗县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全区 达到条件后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100
8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旗县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全区 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029
9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旗县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全区 按月发放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029
10 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旗县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全区 按月发放 养老服务处 0471-6644003
11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 旗县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区 达到条件后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029
12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自治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全区 按月发放 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0471-6644003
13 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自治区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全区 按月发放 养老服务处 0471-6644003
14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自治区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全区 按月发放 养老服务处 0471-6644003
1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自治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全区 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处 0471-6610867
1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自治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全区 按月发放 社会事务处 0471-6610867
17 高龄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自治区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全区 按月发放 老龄工作处 0471-6944649
18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自治区 入住符合要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全区 按年发放 民政厅 养老服务处 0471-6644003
19 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自治区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全区 按年发放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863
20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旗县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全区 按年发放 农牧厅 耕地保护处 0471-6622652
21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贴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旗县 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部分地区 达到条件后 农机局 0471-6651907
22 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旗县 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部分地区 达到条件后 农机局 0471-6652085
23 耕地轮作补贴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旗县 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部分地区 达到条件后 种植业处 0471-6652180
24 畜牧业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自治区 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且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备案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全区 达到条件后 畜牧局 0471-6651895
25 畜牧业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自治区 支持养殖户开展肉牛冷配改良进行繁殖。 全区 达到条件后 畜牧局 0471-6652054
26 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自治区 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全区 达到条件后 畜牧局 0471-6652054
27 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自治区 实施补贴对象为饲养基础母牛并使用良种冻精冷配扩大能繁母牛存栏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 部分地区 达到条件后 农牧厅 畜牧局 0471-6652319
28 苜蓿种植补贴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自治区 重点支持集中连片500亩以上且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获条件的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奶业处 0471-6652128
29 饲草料收储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 自治区 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予以补贴。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奶业处 0471-6652128
30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补贴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自治区 支持我区养殖场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奶业处 0471-6652128
31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自治区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农机局 0471-4914307
32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自治区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农机局 0471-6652284
33 粮改饲补贴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 自治区 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全区 达到条件后 饲料饲草处 0471-6651135
34 设施农业奖励及贷款贴息补助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 自治区 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在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并通过验收,且注册登记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主要针对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及烘干等方面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并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重点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全区 按年发放 经济作物技术处 0471-4300908
35 “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自治区 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全区 按年发放 农牧厅 帮扶处 0471-6652202
36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治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全区 按年发放 卫健委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0471-6944631
37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基层处 0471-6944369
38 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基层处 0471-6944369
39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旗县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细化制定。 盟市、旗县自有 按年发放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0471-6944631
4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中央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全区 按年发放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0471-6944631
41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中央 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全区 按年发放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0471-6944631
42 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中央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部分地区 按年发放 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0471-4920381
43 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 中央 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部分地区 按年发放 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0471-4920381
44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资金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5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中央 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 部分地区 按年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0471-4920381
45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财政厅 农牧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林草办发〔2024〕340号)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7个盟市的31个原国家级贫困县符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选聘条件的脱贫人口。 部分地区 按年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0471-4927294
46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中央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全区 按年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0471-3380375
47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财农〔2021〕1190号) 旗县 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部分地区 按年发放 草原管理处 0471-3380401
48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中央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全区 按年发放 人社厅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 0471-6614076
49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 中央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全区 按年发放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青年就业服务处 0471-6944012
50 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条例》 中央 烈士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 全区 达到条件后 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1 伤残定期抚恤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中央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全区 按月发放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2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中央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全区 按月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厅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3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中央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全区 按月发放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4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中央 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全区 按月发放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5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内退役军人发〔2023〕50号) 中央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全区 达到条件后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6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中央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全区 每月15日前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7 “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中央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全区 每月15日前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8 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中央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全区 每月15日前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 0471-6611258
59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5〕54号) 旗县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 全区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住建厅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0471-6289768
60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建村〔2025〕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自治区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全区 达到条件后 住建厅 村镇建设处 0471-6945971
61 “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自治区 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全区 按年发放 交通运输厅 运输服务处 0471-6936548
62 “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修订<“十四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5〕1313号) 自治区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全区 按年发放 交通运输厅 运输服务处 0471-6936548
63 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中央 大中型水库移民 全区 按年发放 发改委 农村牧区经济处 0471-6659492
6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建规〔2022〕12号) 自治区 大中型水库移民 全区 按年发放 农村牧区经济处 0471-6659492
65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旗县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全区 达到条件后 应急厅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0471-4820228
66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社﹝2011﹞924号) 中央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全区 按年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维权部 0471-6519310
67 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嘎查村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的通知》(内财预〔2017〕1834号) 自治区 在嘎查村残疾人协会中从事辖区内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委员。 全区 按年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组联部 0471-6518661
68 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免费电量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自治区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全区 按季度发放 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863
69 城市困难群众阶梯电价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自治区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全区 按季度发放 社会救助处 0471-6944863
备注:一、截至目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共保留36个一级项目,项目名称与对应专项资金名称一致,较为专业。为切实发挥“一张明白纸”作用,本次直接公布“一卡通”系统中的二级补贴项目,即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名称。 二、本次公开发布的69个补贴项目为“一卡通”系统的部分项目。 三、项目名称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纳入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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