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现依法将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告如下:
一、清单内容
本次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共包含以下4类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七章。
检查对象: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按“双随机”机制抽取)。
检查内容:采购程序合规性、代理机构执业规范性等。
检查方式: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承办科室:政府采购科。
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检查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双随机”机制抽取)。
检查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财务报表真实性等。
检查方式: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承办科室:监督科。
3.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资金来源与运用、配合监管等情况。
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减少重复检查。
承办科室:金融风险管控科。
4.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调查
实施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检查对象:融资担保公司。
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资金来源与运用、配合监管等情况。
检查方式: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方式,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合并检查事项以减少重复检查。
承办科室:金融风险管控科。
二、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实施:所有检查事项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禁未经公布的检查项目或变相检查。
2.规范检查程序:推行“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严控入企频次和人员规模。
3.强化动态管理:根据政策调整和企业反馈,定期清理、更新清单内容,确保检查精准有效。
4.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可通过财政局官网或12345热线反馈违规检查行为,查实后严肃追责。
三、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其他说明
本清单内容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执行为准。
附件:《乌海市财政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乌海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附件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pdf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