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工信和科技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支持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确保科技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及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科〔2019〕6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科〔2021〕381号)精神,现面向全市征集2021年度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教〔2007〕1478号),重点支持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及公共条件平台建设等。2021年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
二、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教〔2007〕1478号)规定的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申报的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够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支持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其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落实完成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的能力。
(四)申报单位需拥有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学科与梯队结构合理;具有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及运行管理经验。
(五)课题负责人须拥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拥有固定单位,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所有课题申请人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的申报,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
(六)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2021年其他类别的自治区科技计划。
三、申报材料
申报引导奖励资金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二)签订后的《信用承诺书》;
(三)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企业法人单位需提交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不满两年的,需提交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且需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未附协议不得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三区项目由各区财政局会同科技局联合推荐,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及科技局。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请于2021年6月5日前报送。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如实申报,严禁虚报、多头申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联系方式
乌海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翟红霞 0473-2028910
乌海市科技局政策规划科:徐宗伟 0473-3998551
附件:1.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2.《信用承诺书》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科技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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