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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民进城购房落户、低首付、享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文件重点对农牧民“进城购房”给予描述,以此化解房地产高库存风险。

  相较以往农牧民“进城购房”,此番政策出台后,农牧民这一大“群体”将享受到方方面面的实惠。

  ——不超过20%的首付比例。《意见》规定:“对进城购房的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凡属首次购房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符合使用条件的)执行不超过20%的首付比例。”

  ——进城农牧民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该《意见》称,对已经进城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所在单位要全面建立农牧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城镇职工一样,为农牧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农牧民“进城落户”需求,《意见》中也有涉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未成年子女均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

  除此外,该《意见》还规定,进城购房人员子女在购房地就近入园、入学,实现各类进城购房人员与城镇户籍居民同城同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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