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配套费管理政策同时废止。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修维护改造。此次修订旨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国家政策框架内优化完善配套费征收使用机制,促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办法》主要明确以下重点:
规范征收行为,减轻社会负担
《办法》明确规定,取消与水、电、气、热、道路等相关的各类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类似名目收费,进一步统一了征收口径,杜绝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现象,有利于降低企业与居民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资金用途,提升城市功能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通过规范征收与高效使用,有助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推动管理下沉,实施差别化管理
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的改革部署,结合各地区发展实际,本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盟市政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政策适配性与执行效能。
此外,《办法》继续明确对区内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免征配套费,体现政策惠农导向。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配套费管理制度,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持续改善,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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