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气专项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和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条 项目按其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一、二类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以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二)专项资金类项目是指除行政事业类项目以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气专项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及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各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市本级各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本级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市本级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市本级事权范围,应由市本级财政支出的项目或市本级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本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本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本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本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本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本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市本级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本级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本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本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乌海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本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本级部门;市本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市本级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乌海市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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