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税〔2023〕1016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经乌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认为乌海市红十字会具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3—2027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乌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0日
文件下载:乌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乌海市红十字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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