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购〔2023〕427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三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更强措施、更优服务打造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和要求,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延期付款约束具体措施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要明确资金支付程序,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
各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各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三、严禁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各单位要给财政部门预留合理的资金支付审核时间,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支付,不得以保障其它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为由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切实防范、坚决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原因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
预算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论是国库集中支付还是预算单位自行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都要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同时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进行合同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内容包括合同的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乌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文件下载: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延期付款约束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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