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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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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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乌海市本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乌海市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乌海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乌海市本级各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时,在部门和单位预算支出控制数确定之后,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列举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一并编入部门支出预算(草案),并将采购项目具体细化后填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五条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按照自治区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配备规定和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部分。各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逐级报送上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科、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科各一份。 第七条 财政各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科对各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由财政局预算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管理科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形成的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第八条 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管理科依据批准的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并下达各预算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通过落实政府采购计划,确保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后,对本部门(包括所属预算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进行认真核对并细化到各采购项目,及时填列“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于30日内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和业务主管科室。 第十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由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报的财政投资计划方案,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细化后报送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由政府采购管理科会同财政局主管科室对应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归集采购。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采购单位一时难以进行项目细化,其“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可以分期报送,但当年采购项目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跨年度采购项目不得超过年底前报送。 第十二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机构应按照《乌海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采购方案,并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对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初步核算单位的采购预算是否充足,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是否可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采购项目进行调整,应由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在预算额度之内,将调整项目商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同意后,及时报送采购项目调整函,并附调整采购项目清单,按照调整后的采购计划落实采购任务。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追加采购预算和计划,应由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增加支出预算的批文,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报送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清单,经审核同意后,落实具体采购任务。 第十六条 列入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来源属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应按以下办法进行预算管理: (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其预算支出指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待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按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办法办理支付手续,并据以将有关凭证(注明已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转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据以登记入帐。 (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经乌海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支出属集中采购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先落实资金来源,后组织集中采购”的原则,由采购单位及时填列“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落实具体采购任务。待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其预算管理程序和处理办法比照上述第(一)条办理。 (三)对上年财政支出结转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跨年度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可比照上述第(一)、(二)条办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中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先集中、后支付”的管理制度,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统一办理,具体支付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内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十九条 乌海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预算部门,其政府采购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一)凡是全市统一装备配置的,且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集中采购;(二)凡属小额零星采购,由采购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年度终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和业务主管科室。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有关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报送、审核、下达以及采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凡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支付集中采购资金;对有意规避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擅自自行采购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