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财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 | ||||||
| 概 述: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4-08-28 10:34: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23〕1174号)要求,根据我厅承担职能,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目录》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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