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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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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财政局 信息分类: 事项
概       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5-01-01 11:12:4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25-01-01 11:12:48 作者:财政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

  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 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 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 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 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办理流程:

  1.通过网上查阅资料、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办理流程方法、时限要求等信息。

  2.完成前期组织机构登记、税务登记等工作。

  3.按照政策规定准备相关资料。

  4.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提交准备的材料。

  5.等待税务部门初审和财政部门复审,及时准确回应有关问询。

  6.关注年底前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告。

  所需材料:

材料_Shee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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